关于送达福建中源百宏集团有限公司《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》的公告
关于送达福建中源百宏集团有限公司《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》的公告
福建中源百宏集团有限公司:
我局于2025年2月11日对你公司作出《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》(榕税稽保冻〔2025〕2026号),由于你公司失联,采用直接送达、委托送达、邮寄送达、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,鉴于上述情况,现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106条规定,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,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。
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
2025年2月11日
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
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
榕税稽保冻〔2025〕2026号
福建中源百宏集团有限公司:(纳税人识别号:91350111793759913B)
鉴于你公司(地址: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西二环南路西侧阳光假日广场7层02办公, 对我局作出的《税务处理决定书》(榕税稽处〔2024〕44号)至今尚未入库完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五十五条规定,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局长批准,决定从2025年2月11日至2025年3月12日冻结你公司在中国银行福州前屿支行的存款(大写)玖拾玖万壹仟零捌拾肆元肆角捌分(¥991084.48)元,冻结账户的账号:4052*8798。
请于2025年2月21日前缴纳应纳税款;逾期未缴的,将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三十八条、第四十条、第五十五条、第八十八条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。
如对本决定不服,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,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
2025年2月11日